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如无特别约定以下所称“医院”皆为“指定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急性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常规降糖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治疗糖尿病发生的常规降糖药品费及相关医疗耗材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100%的赔付比例,在该项保险金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常规降糖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其年限额,该项保险金年限额见附表。
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该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在该项保险金的年限额范
围内,给付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该项保险金年限额见附表。
给付条件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100%
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60%
严重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我们按照该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并发症保险金,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在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保险金的年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对于常规降糖费用保险金和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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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降糖费用保险金 | 治疗糖尿病发生的常规降糖药品费及相关医疗耗材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100%的赔付比例,在该项保险金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常规降糖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其年限额,该项保险金年限额见附表。 |
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对于被住院治疗该疾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在该项保险金的年限额范 围内,给付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该项保险金年限额见附表。 给付条件给付比例 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100% 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60% |
严重并发症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公司按照该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并发症保险金,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2型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保险金的年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年限额时,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0)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因上述第(1)至(7)项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严重并发症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严重并发症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严重并发症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从事高危活动、耐用医疗设备、实验性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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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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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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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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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已领取的社保和公费保销部分)×100% | |
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金 |
已领取社保和公费保销部分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已领取的社保和公费保销部分)×100% |
未领取社保和公费保销部分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60% | |
严重并发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产品,疾病住院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