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 中的给付比例乘
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
有以下三种: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全文见附件2;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编号GB/T16180—2006);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编号GB 18667—2002)。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适用的伤
残评定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
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所选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视为
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
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 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
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殴斗、妊娠怀孕流产、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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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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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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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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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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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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