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
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
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
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
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 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据此评定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
有以下三种: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全文见附件2;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编号GB/T16180—2006);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编号GB 18667—2002)。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适用的
伤残评定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
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所选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
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
就其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
%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
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
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
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及给付
比例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
偿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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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 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
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
伤残除外);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二)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社保范围外、妊娠流产分娩、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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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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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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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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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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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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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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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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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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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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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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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住院日额×合理住院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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