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应被计入医保内自负金额,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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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人民币伍万元整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您支付超额医疗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且不再接受重新投保申请。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自保险期限开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被确诊罹患的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都不应被计入主险合同所述的医保内自负金额,保险公司都不承担主险合同所有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就医治疗;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且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在此情形下,您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内因等待期而除外的保险责任在新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将继续除外。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