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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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发生符合主险合同清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将终止,保险公司会向你无息退还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且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在此情形下,您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内因等待期而除外的保险责任在新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将继续除外。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在保险计划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未约定主险合同包含本项可选责任且未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如果保险公司曾经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您在重新投保时将不能够约定主险合同包含本项可选责任。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