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五)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六)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七)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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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前三十日内在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确诊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后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在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医疗费用,不包含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或原位癌需接收住院或门诊治疗,经过向保险公司申请并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范围内的医院进行治疗。由此产生相关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将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治疗的医院所收取的费用。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承担一次门诊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和一次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所有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将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提供就医安排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经过向保险公司的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中国大陆境内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医疗检查报告作出的独立第三方诊疗意见。由此产生的专家诊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承担一次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将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提供该诊疗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后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级后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