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1、既往症及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等待期内所患疾病。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3、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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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 | |
意外医疗 | |
意外住院津贴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