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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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