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九)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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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额300万元,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承担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额300万元,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释义规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因疾病必须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额10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