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熬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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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伤残、猝死保障,还有救护车费用补偿和医疗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猝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 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猝死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第(二)款约定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金以保险单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只承担合医疗费用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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