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天数,按照被保险人年龄计算的本保险合同附表1“津贴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二)癌症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按照被保险人年龄计算的本保险合同附表1“津贴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癌症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三)住院手术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年龄计算的本保险合同附表1“津贴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所对应的比例,再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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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天数,按照被保险人年龄计算的本保险合同附表1“津贴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
癌症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按照被保险人年龄计算的本保险合同附表1“津贴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癌症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
住院手术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年龄计算的本保险合同附表1“津贴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所对应的比例,再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限。 |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精神分裂症;
(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癌症住院津贴为90日)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