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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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意外身故及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2、意外伤害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且在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免赔0元后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意外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天数90天,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天数180天。 4、银行卡盗刷损失
保险期间内,若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