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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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200万 1.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30天等待期满之日后,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各项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80%赔付比例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2.赔付规则:免赔额2万元,赔付比例80%。 自费医疗:100万 1.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40%赔付比例给付“自费医疗保险金”;
2.赔付规则:免赔额2万元,赔付比例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