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5年龄错误”、“脚注7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合同所列的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或者以驾驶员身份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乘坐或者驾驶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