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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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合同约定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5%基本保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10%基本保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20%基本保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时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合同约定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1%基本保额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2%基本保额额外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18周岁),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过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合同约定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5%基本保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10%基本保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