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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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因该疾病而导致住院治疗、指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的,无论上述治疗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因此而导致住院治疗、指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的,无论上述治疗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额为200万,包含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指定门诊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