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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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趸交2%;3年交6%;5年交10%。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趸交8%;3年交24%;5年交4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期满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