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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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