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鑫享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生存金和特别生存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第6个、第7个及第8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第6个、第7个及第8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年交保险费=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截止到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最近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累计应领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金额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已交费年度数。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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