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轻度疾病释义”、“8.4年龄错误”及“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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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度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