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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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18周岁(含)至40周岁(含)则对应比例为16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41周岁(含)至60周岁(含)则对应比例为14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61周岁(含)及以上则对应比例为120%。 (2)当年保障额度 被保险人身故时当年保障额度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为首个保单年度则对应系数为1;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为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则对应系数为(1+3.5%)(n-1),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