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3)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预防性、康复性、保健性、美容整形等医疗费用;
(15)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6)牙科治疗医疗费用;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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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定点医院诊断须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50%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50%。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以附表所列金额为上限,给付次数以1次为限。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上述限额后,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90日、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