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人民币,主险合同终止。 |
|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 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 客运列车、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客运列车、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客运列车、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5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万元人民币,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