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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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恢复效力)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22-50周岁
保险期间: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