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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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交费期间未届满,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月交保险费*12*应交费年度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交费期间已届满,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2)当年保障额度;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