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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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8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重疾”或“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特定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附加险合同“8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