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 19Ⅱ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 19Ⅱ)、平安附加平安福 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疾 19Ⅱ)及平安附加心脑血管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心脑血管),平安福 19Ⅱ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平安福疾 19Ⅱ基本保险金额 25 万元、附加心脑血管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均为 20 年交费,同时投保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00)重大疾病保险,19 年交费。王先生在交纳 2 期保险费后,李女士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25 万元,平安福 19Ⅱ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5 万元,同时豁免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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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项责任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及附加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附加险合同所在的保险合同中包含附加疾病保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属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疾病保险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