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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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确诊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疾),基本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投保了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守护百分百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