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安行保两全保险(简称安行保两全),附加安行保伤残B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选择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30年,交费方式为月交,基本部分的月交保险费462元,可选部分的月交保险费112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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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1.1.3中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1.1.3中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1.1.3中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