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运安康20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疾、50种轻症、特定男性/女性恶性肿瘤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生存金,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福运安康 20 两全保险(简称福运两全 20),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如果还投保了平安附加福运安康 20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福运重疾 20),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 20 万元,交费期间均为 10 年,选择交费方式为月交,月交保险费共 827 元。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约定金额×12×已交费年度数×128%; (2)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月交保险费之和×12×已交费年度数×128%; (2)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8特定轻度重疾”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或“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属于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属于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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