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小福星20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疾、15种少儿特定重疾保障,还有身故保障,可选重疾/少儿特定重疾陪护金。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平安小福星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小福星重疾 20)基本部分和5份可选部分,小福星重疾20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同时还投保平安小福星 20 终身寿险(简称小福星20),小福星20基本保险金额 51 万元。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小王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计算。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8少儿特定重疾”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了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您未投保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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