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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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或“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返还主险合同基本部分责任保费;18周岁(含)后身故,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 额外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后身故,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一次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20%额外给付保险金;18周岁后身故,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40%额外给付保险金;18周岁后身故,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60%额外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发生重疾,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一次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20%额外给付保险金;初次发生重疾,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20%额外给付保险金;初次发生重疾,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60%额外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您未投保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主险合同终止; (2)若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二)若您投保了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后,主险合同终止; (2)若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后终止。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一次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20%额外给付保险金;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20%额外给付保险金;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症,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60%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主险合同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及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届时:(一)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终止;(二)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