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眼科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近视严重恶化疾病、眼睛失明、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眼睛意外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的眼科医疗机构的验光师,通过小瞳主觉验光方法确诊其任意一只眼睛的球镜度在保险期间内的增长幅度达到1.50D或以上的,我们按照附表中的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

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单目失明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眼睛失明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因该眼睛特定疾病而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眼睛失明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单目失明的,我们按照附表中的眼睛失明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本主险合同终止。

眼睛失明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余额的60%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我们累计给付的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附表所列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眼部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与治疗眼部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范围同脚注13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眼部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与治疗眼部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余额的60%给付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我们累计给付的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附表所列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的眼科医疗机构的验光师,通过小瞳主觉验光方法确诊其任意一只眼睛的球镜度在保险期间内的增长幅度达到1.50D或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附表中的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 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等待期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或“单目失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眼睛失明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因该眼睛特定疾病而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眼睛失明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或“单目失明”的,保险公司按照附表中的眼睛失明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主险合同终止。 眼睛失明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余额的60%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附表所列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眼部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与治疗眼部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眼部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与治疗眼部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余额的60%给付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附表所列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近视严重恶化、眼睛失明、发生眼睛特定疾病或眼睛意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眼睛失明保险金、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2)矫形、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眼睛失明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眼睛失明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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