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满分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满分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满分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
| 豁免保险费 | 主险:若投保人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投保人身故时起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满分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附加: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及平安爱满分19Ⅱ两全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中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