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出行保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其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交费年度数×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时主险合同交费期未满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年度数×128%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时主险合同交费期已满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交费年度数×128%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时主险合同交费期未满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年度数×118%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时主险合同交费期已满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交费年度数×118%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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