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给付至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第一被保险人已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给付至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计算;
(2)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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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给付至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第一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给付至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计算; (2)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年度数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第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第一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