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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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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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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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康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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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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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康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乘以下表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0周岁(含0周岁)至17周岁(含17周岁)比例为100%;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比例为160%;41周岁(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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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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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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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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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恶性肿瘤,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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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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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原位癌,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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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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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原位癌,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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