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成长关爱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成长关爱金。
教育关爱金
自被保险人15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关爱金,给付至被保险人24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2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学业有成金
若被保险人在18、22、24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18、22、24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学业有成金。
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3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家立业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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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关爱金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成长关爱金。 |
教育关爱金 | 自被保险人15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关爱金,给付至被保险人24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2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
学业有成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22、24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18、22、24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学业有成金。 |
成家立业金 | 若被保险人在3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家立业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