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若因其他豁免保险费合同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则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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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若因其他豁免保险费合同使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则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