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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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年度数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