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教育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且主险合同生效已满7年,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教育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同时满足教育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教育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不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