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上述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 身故保险金 | 财富金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聚财宝: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年金领取)。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 年金 | 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投保书上载明。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 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自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所交保险费的20%,且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