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爱加分两全保险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满期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投保人身故时起保险期间内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投保人身故时起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爱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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