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守护福18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医疗保障产品,提供30种特定轻度重疾、80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等待期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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