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增额保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