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所对应的比例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上述年交保险费等于月交保险费×12。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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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主险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主险合同约定所对应的比例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