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小安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年龄错误”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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