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或造成被保险人医疗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7)既往症;
(8)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1.1 保险责任”、 “4.2 保险事故通知”、“6.4 年龄错误”、 “脚注 1医院”、“脚注 3 恶性肿瘤”、“脚注 5 住院”、“脚注 8 住院医疗费用”及附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前30日内在医院的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确诊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确诊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后在医院的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
免赔额 |
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主险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 |
投保年龄:0-99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