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及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均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内就其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使用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内就其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及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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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及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均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主险合同约定的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主险合同已有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内就其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使用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内就其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主险合同约定的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及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则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猝死;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