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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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恶性肿瘤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